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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6/10/26 1.4w 阅读 444 点赞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除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外,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男职工未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女职工未就业配偶,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河医保发【2026】39号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6年4月8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722/post_722419.html#739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