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试行)》(河医保发〔2021〕4号)有关规定,经考评、复审,现将我市2021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7个工作日,若对以上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向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联系人:贺德懋,联系电话:3296366。
附件:
按照《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试行)》(河医保发〔2021〕4号)有关规定,经考评、复审,现将我市2021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7个工作日,若对以上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向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联系人:贺德懋,联系电话:329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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