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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6/03/30 4.4k 阅读 151 点赞

各县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原综合诊查类96项整合为35项(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放射治疗类112项整合为15项、心血管系统类261项整合为 129项、妇科类185项整合为85项、器官移植类16项整合为12项(见附件1-5)。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6)。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67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7-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三、制定政府指导价

  根据省医保局公布的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公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5)。

  四、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市医保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信息维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到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xlsx

  附件2: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附件3: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附件4: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附件5: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附件6 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附件7 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8 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9 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0 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1 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